9月1日晚间,标准股份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1日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标准股份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主要区别在于确认收入的方式和金额存在差异,进而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同。”财税专家、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企业导师仝铁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将本应采取净额法确认的销售收入变为总额法,就可能会虚增收入和利润,造成会计报表失真甚至涉嫌财务舞弊。
在仝铁汉看来,会计差错导致的企业经营业绩虚增,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债权人等受到利益损失,同时也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规范秩序。而且,企业的信誉、市场形象和未来发展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标准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杜俊康、总经理赵旭以及财务总监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是监管部门通过强监管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体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长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义务,上市公司没有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企业会计差错一方面反映了企业的相关高管人员在尽职履责方面还需要加强责任心;另一方面财务人员的专业性、职业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作为年报审计机构,还需要严把关,力争提供的每一份审计报告都真实、准确、完整。”仝铁汉称。